劳动仲裁受理后不接收调解下一步怎么处理?
当劳动仲裁受理后一方不接受调解时,接下来会进入仲裁审理阶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后续的处理步骤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仲裁庭会安排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这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这个阶段,双方当事人需要按时参加庭审。如果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其次,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进行举证和质证。申请人要提供能够支持自己仲裁请求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被申请人也可以提供反驳申请人请求的证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然后,仲裁庭会根据双方的陈述、举证和质证情况进行辩论。在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阐述自己的主张。
最后 ,仲裁庭会根据审理情况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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