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不说孩子名字,只叫闺女,该怎么办?
我和前夫离婚了,孩子归我抚养。但前夫来看孩子的时候,一直不叫孩子名字,就喊闺女。我觉得这样不太好,可又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能解决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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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些法律概念。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其中就包含了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保护等权利和义务。虽然夫妻双方离婚了,但双方依然是孩子的父母,对孩子都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对应的义务。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离婚后一方必须要称呼孩子的正式名字。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意味着双方都应该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对方只喊“闺女”而不叫孩子名字,从情感和交流的角度来看,可能会让孩子产生一些困惑,也不利于孩子自我认知的建立。遇到这种情况,建议您首先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的沟通。您可以向对方说明,使用孩子的名字进行称呼,对孩子的成长和心理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希望对方能够配合。如果沟通后对方仍然不改变,并且这种行为已经对孩子的心理和生活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您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的调解,比如请居委会、妇联等相关组织介入,通过他们的协调来解决问题。如果以上方法都行不通,并且情况较为严重,您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看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让对方以恰当的方式与孩子进行交流和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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