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了但没有离婚该怎么办?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相关概念。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离婚相关事务中,常见的可能是对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协议等进行公证。 首先要清楚,公证本身并不等同于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要结束婚姻关系,要么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要么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 如果你们做了离婚相关事项的公证,比如财产分割协议公证,但没有办理离婚登记。这种情况下,公证的协议只是证明了你们之间对于某些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如果现在想要离婚,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 一种是协议离婚。你们可以携带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等相关材料,双方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都没有反悔的,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去办理协议离婚,那么其中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之前公证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比如对于财产分割,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可以作为参考,但不是绝对的依据。法院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总之,公证后的协议只是一种证据,最终的离婚和相关事项的处理还是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