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派出所签完调解书后悔了怎么办?

我在派出所签了调解书,当时没多想就签了,现在越想越觉得不合理,心里很后悔。我想知道签完这个调解书后要是后悔了,从法律上来说能有什么办法解决吗?该怎么做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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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解反悔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在派出所签完调解书后又后悔了,这种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处理办法。 首先要明白,派出所的调解书通常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它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派出所的调解书一般属于书面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作用。 如果后悔是因为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比如在调解时,对赔偿金额所依据的事实存在错误认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调解书。 要是后悔是因为受到欺诈、胁迫。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以及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然而,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可撤销情形,调解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那么就应当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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