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派出所调解书双方签字后是否还可以反悔?


在派出所调解书双方签字后是否可以反悔,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派出所的调解书属于民事合同性质的文书。它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纠纷的解决达成的一致意见。一旦双方签字,就意味着对调解书内容的认可和接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派出所的调解书一般是以书面形式呈现,双方签字后即表明合同成立。 通常情况下,调解书双方签字生效后,一般是不能随意反悔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双方既然在调解书上签字,就有义务按照调解书的内容执行。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时是可以反悔的。如果能够证明调解过程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或者调解书内容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调解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