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案件超过五年该怎么办?


在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时,超过五年的情况需要从不同方面来考虑。首先,我们要了解诉讼时效这个概念。诉讼时效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土地纠纷案件,如果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向法院起诉了。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会受理该案件。不过,一旦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且法院经审查属实,那么原告可能会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然而,土地纠纷并不完全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是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所以,对于这类土地权属争议,是不受诉讼时效约束的,可以直接请求政府进行处理。 如果是因为土地侵权等产生的纠纷,虽然过了诉讼时效,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那么诉讼时效可能会重新计算或者暂停计算。比如,在这五年期间,你曾经向对方主张过权利,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等,都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