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退休该怎么办?


跨地区退休是一个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况,当涉及到这种情况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来办理退休手续。首先,让我们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简单来说,就是你缴纳养老保险的记录和相关权益所在的地方。而累计缴费年限,就是你在各地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加起来的总和。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领取地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如果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那么退休后就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如果参保人员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例如,你在A市工作并缴纳社保满10年,那么退休时就可以在A市办理退休。 要是参保人员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就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比如,你在B市缴纳社保不满10年,而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地方是C市,那就转到C市办理退休。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参保人员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就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办理跨地区退休的流程大致如下:第一步,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第二步,如果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就会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第三步,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