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同级别的行政处罚机关发生争议该怎么办?
我知道不同行政处罚机关可能会有职责划分,但最近听说有不同级别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发生了争议。我想了解下,如果遇到不是同级别的行政处罚机关发生争议的情况,到底该怎么解决呢?这方面有啥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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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不是同级别的行政处罚机关发生争议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行政处罚机关的争议。简单来说,就是不同的行政处罚机关在对某一事项进行管理和处罚时,对于谁有权处理、如何处理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不是同级别的行政处罚机关发生争议的情况,也遵循上述原则。比如一个县级的行政处罚机关和市级的行政处罚机关就某一事项的处罚权发生了争议,它们首先应该进行友好协商,看看能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确定由谁来处理该事项。如果双方实在协商不下来,那么就需要报请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可能是省级的相关行政机关,由省级行政机关来指定到底由哪个机关来负责这起行政处罚。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行政处罚机关之间互相推诿或者争抢管辖权,保障行政处罚能够依法、公正、有序地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当遇到不同级别行政处罚机关争议时,相关机关和当事人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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