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发生医疗事故该怎么做?


当怀疑发生医疗事故时,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要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病历资料是关键证据之一,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此外,还要保存好与医疗行为相关的其他证据,比如药品、医疗器械等。 接着,可以与医疗机构进行沟通协商。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医院的医务科等相关部门提出自己的疑问和诉求,要求医院对医疗过程进行解释,并就可能存在的医疗事故进行协商处理。在协商过程中,要保持冷静和理性,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要求。 如果协商不成,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卫生行政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还可以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最后,如果以上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患者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要遵循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和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