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医疗纠纷家属应该怎么办?


当家属面对医疗纠纷时,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要及时收集和保留证据。证据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这包括病历资料、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清单等。病历资料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它能反映患者的病情、治疗过程和医生的诊断等信息。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家属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这些资料。此外,还可以收集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其他证据,如现场实物、证人证言等。 其次,与医疗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家属可以与医院的相关部门,如医务科、医患关系办公室等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疑问。在沟通协商过程中,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以解决问题为目的,避免情绪化的表达。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可以就纠纷的事实、性质、责任划分、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签订和解协议。 若协商不成,家属可以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其调解具有专业性、中立性和权威性。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另外,家属也可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处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纠纷的报告或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提出的处理申请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最后,如果上述途径都无法解决纠纷,家属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对医疗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遵循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规则,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