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怎么办?


当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及家属可以按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要及时封存和复印病历。病历是医疗事故处理中非常重要的证据,患者有权复印其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而主观性病历资料,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其次,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这可以帮助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的等级等。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然后,与医院协商解决。在确定了医疗事故的情况后,患者或其家属可以与医院进行协商,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如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若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赔偿等问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患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患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