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利益受损该怎么办?


当小股东利益受损时,有多种途径可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知情权就是其中一项重要权利,它意味着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查阅权则是实现知情权的一种具体方式,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如果小股东发现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另外,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侵害了小股东的权益时,小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该违法行为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股东还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避免利益继续受损。《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