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双方自愿抱养非三代亲属的孩子该怎么办?

我和我爱人一直想要个孩子,现在有一对夫妻自愿把他们的孩子给我们抱养,我们双方都是自愿的,而且这孩子和我们也不是三代以内的亲属关系。我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怎么做才符合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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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程序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即使双方自愿抱养非三代亲属的孩子,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抱养行为的合法性和孩子的合法权益。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些基本概念。抱养在法律上称为收养,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收养行为涉及到孩子的合法权益以及一系列的法律关系,所以必须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从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收养人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对于送养人而言,《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并且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在确定双方都符合条件后,就要进行收养的程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总之,双方自愿抱养非三代亲属的孩子,一定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这样才能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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