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让补税但确实拿不出钱怎么办?


当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而纳税人确实拿不出钱时,法律上其实是有一些解决途径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所说的“特殊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以及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如果纳税人符合上述特殊困难的条件,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具体操作是,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财务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证明等,以证明自己确实存在缴纳税款的困难。税务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纳税人就可以在批准的延期期限内补缴税款,且在延期内不会加收滞纳金。此外,如果纳税人无法申请到延期缴纳税款,还可以与税务机关协商,看是否能够达成一个分期缴纳税款的协议。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如果认为分期缴纳税款不会对国家税收造成重大影响,可能会同意纳税人的分期缴纳申请。不过,如果纳税人既不申请延期缴纳,也不与税务机关协商分期缴纳,又不按时补缴税款,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一系列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同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所以,当面临税局要求补税但拿不出钱的情况时,纳税人一定要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主动说明自己的困难,争取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