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没有协商意愿为由拒绝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要求该怎么办?


当企业以没有协商意愿为由拒绝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时,职工可以采取以下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要了解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它是保障职工合法工资权益、促进企业和职工双方互利共赢的重要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等。同时,《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已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代表职工方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这意味着职工有权利提出工资集体协商,企业也有义务配合。 如果企业拒绝协商,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一条,因集体协商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组织企业和职工代表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此外,职工也可以通过工会组织来解决问题。工会是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沟通和协商,要求企业履行协商义务。如果企业仍然拒绝,工会可以向上级工会组织反映,寻求更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职工还可以通过合法的舆论监督等方式,引起社会关注,给企业施加一定的压力,促使企业回到协商的轨道上来。总之,职工在面对企业拒绝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时,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推动企业与职工之间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协商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