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是如何界定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的?
我在公司工作,最近听说有自动离职和旷工除名这两个说法,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是怎么回事。我想知道劳动部办公厅对于自动离职和旷工除名是怎么界定的,这两者有啥区别,对我在公司的工作会有啥影响,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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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和旷工除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涉及员工离职的两个重要概念。《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对这两者进行了界定。自动离职,通俗来讲,就是职工在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也没有办理请假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并且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回来继续工作。简单说,就是员工自己不声不响地离开了工作。 旷工除名则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一定天数,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一定天数的,企业有权将其除名。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注:该条例已废止,但在界定相关概念时曾有参考意义)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等相关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对于自动离职,企业应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要求职工限期返回单位,如逾期不归,才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区分自动离职和旷工除名是很重要的。自动离职往往是职工主动的行为,而旷工除名是企业基于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做出的处理决定。这两者在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比如,自动离职可能涉及职工放弃相关权益的问题,而旷工除名可能会影响职工的档案记录和再就业等。总之,无论是自动离职还是旷工除名,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处理,以保障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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