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无力偿还企业债务该怎么办?


当企业法人无力偿还企业债务时,可从多个方面寻求解决办法。 首先,需要明确企业法人的概念。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在重整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如果企业通过重整,改善经营管理,扭亏为盈,就有可能继续存续并偿还债务。 若重整不成功,就可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按照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一般来说,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此外,如果企业法人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法人可能需要用个人财产来偿还企业债务。 总之,当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的程序来处理,以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