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该怎么办?
我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都过去一段时间了,法院既不立案,也不给我个裁定,我完全不知道现在是什么情况,也不知道该怎么推进这个事儿。我就想问问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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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如果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非常困扰的情况,但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相应的救济途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诉讼立案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当遇到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情况时,当事人不用过于着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这就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确保当事人的诉权能够得到保障。 比如,张三对某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基层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此时,张三就可以向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三的起诉符合条件,就会立案审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立案审理。这样一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有了进一步的保障,不会因为原审法院的不当行为而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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