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决定不立案,原告该怎么办?


当法院决定不立案时,原告不必惊慌,法律为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首先,需要明确法院不立案的原因。法院在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时,会出具书面裁定,裁定中会说明不立案的具体理由。这可能是因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比如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如果原告认为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不合理,有上诉的权利。原告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时,要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说明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会对上诉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或者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此外,原告也可以对起诉材料进行检查和补充。根据法院给出的不立案理由,仔细核对自己提交的材料,看是否存在欠缺或不符合要求的地方。例如,如果是因为证据不足,就需要进一步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如果是诉讼请求不明确,就要对请求进行清晰的表述。补充完善材料后,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还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反映情况。比如向法院的信访部门、监察部门等反映问题,寻求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也可以向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机构咨询,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总之,在法院决定不立案时,原告要冷静应对,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