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庭审中被告涉嫌诈骗该怎么办?


在民事诉讼庭审中,如果发现被告涉嫌诈骗,这涉及到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的不同处理方式以及衔接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诈骗的概念。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在民事诉讼庭审中发现被告涉嫌诈骗时,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法院如果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的,会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另一种情况,如果当事人发现被告涉嫌诈骗,可以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民事诉讼程序通常会中止。这是因为刑事程序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待刑事程序结束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恢复民事诉讼程序。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如果诈骗行为与民事纠纷可以分开处理,那么民事案件也可以继续审理。例如,部分事实涉及诈骗,而另一部分事实可以独立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可以就民事部分继续审理。总之,在民事诉讼庭审中发现被告涉嫌诈骗,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