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案件撤销不服该怎么办?
我遇到了一个刑事案件,警方把这个案子撤销了,但我觉得不应该撤销,我认为犯罪事实是存在的。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当事人对刑事案件撤销不服,应该采取什么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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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对刑事案件撤销不服的情况时,首先要明白刑事案件撤销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这里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是犯罪行为不存在,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就是说,如果对刑事案件撤销决定不服,首先可以向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所以,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进行审查。 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通过这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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