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民法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该怎么办?

我和别人有个民事纠纷,行政机关介入调解并给出了调解结果。但我对这个调解结果不满意,不知道在法律上我能采取什么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可以再找行政机关重新处理,还是有其他途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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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当公民、法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时,需要明确行政调解的性质和相应的法律处理方式。 首先,行政调解并非行政行为。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一种活动。它不像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那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其本质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最终的调解协议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达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所以,当公民、法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时,不能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调解没有改变当事人之间原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机关只是起到了一个沟通、协调的作用。 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公正的判决。例如,在合同纠纷的行政调解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那么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合同的效力、履行情况等进行审理,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之,当公民、法人遇到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调解的情况时,应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行政诉讼等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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