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该怎么办?
我之前和别人有个纠纷,申请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出来后我对这个仲裁结果不太满意。我不太清楚接下来该怎么做,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还是有其他解决办法呢?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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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对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不服时,首先要明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这意味着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就马上发生法律效力,就像法院的生效判决一样,当事人必须遵守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过呢,也不是完全没有救济途径。如果您有证据证明仲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些情形包括: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要是确实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法院就会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如果没有这些情形,法院就会裁定驳回申请。而且,一旦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那么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在您认为仲裁结果不合理时,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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