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十个基本常识是什么?
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了解婚姻法中关于结婚的基本常识是非常必要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婚姻法里关于结婚的十个基本常识。
首先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这意味着结婚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不能存在胁迫等情况。
其次,法定婚龄也是一个重要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这个年龄标准,是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的。
再者,结婚双方不能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则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结婚的程序方面,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中明确体现。
关于无效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 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可撤销婚姻也是需要了解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中有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
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结婚而改变。
最后,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这一权利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中得以体现。
总之,了解这些婚姻法中关于结婚的基本常识,能让我们在婚姻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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