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有异议该怎么办?
我之前去申请法律援助,结果收到了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我觉得自己的情况确实需要法律援助,不明白为什么被拒。我想知道面对这种情况,我具体该采取什么办法来争取法律援助,有哪些途径可以尝试,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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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有异议时,首先要明白法律援助是政府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 也就是说,你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的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你的异议。在提出异议时,要尽可能详细地说明你认为应该获得法律援助的理由,比如你的经济状况确实困难,无法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或者你的案件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等。 司法行政部门会对异议进行审查,他们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维持原决定还是要求法律援助机构重新作出决定。如果经过审查,认为原决定有误,就可能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为你提供法律援助。所以,你要积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去反映自己的情况,维护自身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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