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后单位把所有住院材料都拿走了该怎么办?

我受了工伤,住院治疗后单位把所有住院材料都拿走了。我担心单位会利用这些材料做不利于我的事,也怕影响我后续申请工伤赔偿。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单位拿走材料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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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材料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单位拿走了所有住院材料,劳动者首先不要慌张,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应对办法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要明确住院材料的重要性。住院材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这些是认定工伤、确定伤残等级以及获得工伤赔偿的关键证据。劳动者对这些材料拥有合法的权益,单位拿走材料的行为并不一定合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表明,劳动者有权持有这些用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 如果单位拿走了住院材料,劳动者可以先与单位进行友好沟通,了解单位拿走材料的目的。如果单位是为了办理工伤认定等相关事宜,那么可以要求单位出具收条,注明材料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及时归还。 若与单位沟通无果,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单位归还材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进行监察,也包括对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察。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自己到医院复印住院材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所以,劳动者可以凭借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医院复印所需的住院材料。 总之,工伤后单位拿走住院材料,劳动者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工伤认定和赔偿等事宜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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