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了但合同还没到期限该怎么办?


当企业破产而合同还未到期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了解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首先,我们要明白破产和合同的相关法律概念。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由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企业终止经营并清理其债权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就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决定权在管理人手中。 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此时,对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就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属于共益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也就是说,这部分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能够保障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那么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作为普通债权进行申报。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债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中相对靠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所以,普通债权可能无法得到全额清偿。 对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如果得知企业破产的消息,应当及时关注管理人的通知,并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应当及时进行催告。在申报债权时,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的债权金额和性质。总之,在企业破产而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依据法律规定,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尽量减少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