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户口迁出该怎么办?


拆迁户口迁出的相关事宜,需要从办理流程以及补偿情况两个方面来了解: **办理流程方面**: 首先,要了解政策。不同地区对于拆迁和户口迁移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你可以前往本地公安户籍部或者拆迁办进行详细咨询,明确具体要求。 其次,准备资料。一般需要准备身份证、户口本、拆迁协议等相关证件和文件,确保资料齐全。 然后,办理迁出手续。前往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户籍部提出迁出申请,提交准备好的资料,并填写相应的表格。 最后,选择迁入地。可以选择落户到亲戚家、朋友家或者新住处等。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补偿情况方面**: 一般来说,拆迁户口迁出后通常不予补偿。但如果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当事人的,不影响当事人获得补偿;若是主张土地价值补偿,在征收方案确定前已经迁走户籍的,则不能主张赔偿。例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