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该如何解决户口问题?


在拆迁过程中,户口问题的解决方式通常因具体情况而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一般情况下,如果有新的分配房屋,户口是可以迁移到新分配房屋中的,身份证上的地址也会相应变更为新房屋的地址。办理时,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原户口。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并缴销迁移证件。例如,在城市拆迁中,王先生一家被分配到新的房屋,他们按照规定先到原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再在规定时间内到新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登记。 其次,在确定拆迁范围后,所在地公安部门在接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后,会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比如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等。 另外,如果没有新房,也可以申请挂在亲戚或朋友的户头上。当事人想迁移户籍,需要本人或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落户迁入的准迁证。当事人或者户主凭准迁证和以上证件材料,回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