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答复意见书弄虚作假该怎么办?


如果遇到信访答复意见书弄虚作假的情况,不要着急,有多种解决途径。 首先,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也就是说,你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让他们重新审查该信访事项。上一级行政机关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其次,如果对复查意见还不服,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而且复核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不过要注意,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同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于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如果是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走司法途径通过法律救济解决。可以向更高级别的政府部门提起申诉,信访部门在接收到涉法涉诉的信访事项时,也应当引导信访者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或者将信访件转交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概念: 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时,在规定时间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事项再次审查 。 复核:是指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仍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再次审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