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付款后是否应该返还?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要求我提供履约保函。现在合同履行完了,对方也根据保函付了款。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履约保函是不是应该返还给我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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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银行金融机构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证合同的一方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没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据保函获得相应赔偿。 从法律角度来看,履约保函付款后是否返还,主要取决于合同双方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保函付款后要将其返还,那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即可。 若合同没有约定,从一般的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来讲,当保函的目的已经实现,即受益人已经根据保函获得了相应的款项,保函的担保功能已经完成。此时,保函的返还虽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但基于公平和诚信原则,返还履约保函是合理的。这是因为保函继续由受益人持有可能会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比如,可能会出现重复主张权利等情况。而且,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遵循诚信和公平原则进行交易,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所以,即使合同未约定,申请人也可以与受益人协商要求返还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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