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姻感情破裂一方不情愿该怎么办?


当婚姻感情破裂,但一方不情愿离婚时,在法律上有多种途径可以解决。我们先来了解两个重要的概念,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夫妻双方都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而诉讼离婚则是当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时,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如果双方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对离婚相关事宜达成共识,那么协议离婚是一种比较便捷的方式。在签订好离婚协议后,双方要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发给离婚证。 但如果一方不情愿离婚,就只能选择诉讼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诉讼离婚中,法院首先会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可能会出现三种结果,一是双方和好,原告撤回离婚诉讼;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解除;三是调解无效,进入审判阶段。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能证明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通常会判决准予离婚。所以,即使一方不情愿离婚,另一方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