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免税的情况却开具免税发票会怎样?


在不是免税的情况下开具免税发票,这一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会带来一系列不利的法律后果。下面我们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从税法角度来看,这属于虚开发票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是免税却开具免税发票,显然是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了该条款。 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这种虚开发票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企业所得税方面来说,虚开的免税发票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就意味着企业不能用这张发票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会增加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此外,如果涉及到增值税,由于开具了免税发票,可能导致少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补缴少缴的增值税,同时还可能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果发现自己不小心开具了这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该及时采取措施。比如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情况,主动补缴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争取从轻处理。同时,要按照正确的业务情况重新开具合规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