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但监狱不收该怎么办?

我有个案子,法院判决后罪犯被送去监狱服刑,可监狱说他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却又不肯收押。我就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能解决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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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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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监外执行的概念。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如果罪犯不符合这些条件,正常情况下是应该在监狱服刑的。 当出现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但监狱不收的情况时,这涉及到交付执行环节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监狱对于公安机关送交执行刑罚的罪犯,应当严格检查其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收押条件等。如果监狱认为不符合收押条件而拒绝收押,应当说明理由。 遇到这种情况,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监狱的拒收理由是否合理。如果理由不成立,法院应当与监狱进行沟通协调,要求监狱依法收押罪犯。同时,公安机关也有责任配合法院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如果经过审查,发现罪犯确实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但又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比如要求有关部门对罪犯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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