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犯人罚款交不起该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的罚款属于罚金刑,是刑罚的一种附加刑。当监狱犯人面临交不起罚款的情况时,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和解决办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罚金刑的概念。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犯人确实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存在困难的,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的。这里所说的“不能抗拒的灾祸”,通常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家属死亡、本人伤残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所以,当犯人交不起罚款时,犯人本人、家属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比如社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等。法院会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减免的条件。若符合条件,法院会作出减免罚金的裁定。 此外,如果犯人有能力缴纳而拒不缴纳罚金,可能会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比如在减刑、假释等方面,法院可能会将其缴纳罚金的情况作为考量因素之一。因为积极履行罚金刑体现了犯人对判决的尊重和悔罪态度。而有能力却拒不缴纳,则可能被认为悔罪态度不积极。 总之,当监狱犯人交不起罚款时,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向法院申请减免,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