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该怎么办?


当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时,承包方可以采取以下合法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要明确发包方的验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这意味着发包方有责任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 若发包方不履行验收义务,承包方可以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发包方进行验收。在催告函中,要明确指出工程已完工的事实,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完工报告、自检合格报告等,并给予发包方合理的验收期限。这种书面催告不仅是一种提醒,也是在后续可能的纠纷中证明承包方积极主张权利的重要证据。 如果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进行验收,且工程已经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承包方可以视为发包方已经认可工程质量。此时,承包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也就是说,从承包方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起,工程就被视为已经竣工,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若发包方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承包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在诉讼过程中,承包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催告函等,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发包方存在违约行为。 此外,承包方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发包方不验收的违约责任,承包方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承包方因发包方不验收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总之,当遇到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的情况时,承包方要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通过书面催告、主张工程价款、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