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债股东不愿共同承担该怎么办?


在探讨公司负债股东不愿共同承担该如何处理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基本法律原理。在我国,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他们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并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过,如果出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公司负债而部分股东不愿共同承担时,首先要明确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到位。若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足额出资,那么在没有上述滥用权利等特殊情形下,股东无需额外承担公司债务。 但要是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遇到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若通过协商等方式无法解决股东不愿承担责任的问题,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公司章程、出资证明、公司财务报表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