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欠钱不给怎么办?


如果有人欠钱不给,以下是一些可以采取的办法: 首先是协商方式。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你可以尝试和对方友好沟通,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看能否促使对方履行债务或者签订还款协议。要是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你还能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让抵押人用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这种方式比较便捷,但没有强制执行力保障。 其次是调解方式。你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由调解委员会从中斡旋,帮助双方达成一致的还款方案。 然后是仲裁方式。前提是你们之间有仲裁协议,你要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写明当事人的相关情况以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解决债务纠纷,保密性强,当事人之间对抗性大多没那么激烈,而且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诉讼低。 接着是诉讼方式。如果前面几种方式都行不通,那么可以选择诉讼。债权人需要携带身份证、起诉状和借条等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要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法院会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若对方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仍不还钱,债权人可以在法院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做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还可以申请支付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会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若债务人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相关概念: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义务的法律文书。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