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行政诉讼的裁定怎么办?


当当事人不服行政诉讼的裁定时,法律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要明白行政诉讼裁定的概念。行政诉讼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它主要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比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里的上诉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通过上诉可以启动二审程序,让上一级法院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再次审查。 在提起上诉时,当事人需要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果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裁定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总之,当事人不服行政诉讼裁定时,要及时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上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