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服工伤鉴定应该怎么办?
我之前受了工伤去做了鉴定,可我觉得鉴定结果不太合理。我对这方面的法律不太懂,也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处理。我就想知道,职工要是不服工伤鉴定结果的话,应该采取什么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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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职工不服工伤鉴定结果时,有相应的法律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明确“再次鉴定”这一概念。再次鉴定是指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果不满意,要在15天内及时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其次,还有“复查鉴定”的情况。复查鉴定是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体现了法律考虑到工伤职工的伤情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依据同样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就为职工在伤情有新变化时提供了救济途径。 总之,职工不服工伤鉴定结果时,要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选择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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