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房拆迁补偿太低该怎么办?

我家的公房要拆迁了,但是给的补偿特别低,根本不够重新安置生活。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也不知道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想问问遇到这种公房拆迁补偿低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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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拆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遇到公房拆迁补偿太低的情况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公房,即公有住房,是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而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您认为公房拆迁补偿太低,可能是评估环节出了问题。此时,您有权利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根据该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除了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外,您还可以与拆迁方进行协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在与拆迁方协商时,您要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合理的补偿。如果协商不成,不要害怕,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总之,当遇到公房拆迁补偿太低的情况时,您要保持冷静,了解自己的权利,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诉求,相信法律会给您一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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