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交通肇事逃逸不成立?
我前段时间开车发生了点小事故,当时我没直接离开,而是做了一些事。我不太确定自己的行为算不算交通肇事逃逸,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什么情况下交通肇事逃逸是不成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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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行为。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交通肇事逃逸是不成立的。 首先,当事人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驶离现场的情况,不构成逃逸。这就好比你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轻微刮擦了其他车辆,但由于声音很小或者没有明显感觉,你并不知道事故发生了,然后继续正常开车离开,这种就不属于逃逸。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这里强调了“为逃避法律追究”这一主观目的,不知情驶离显然不符合。 其次,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紧急情况离开现场,但留下了真实信息,并积极配合后续处理的,也不认定为逃逸。比如发生事故后,你自己受伤严重,急需去医院治疗,没办法留在现场等待处理,但你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了交警自己的情况,并且后续主动配合调查,这种情况也是合理的,不构成逃逸。 还有一种情况,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有必须离开的合理理由,也不能认定为逃逸。比如有紧急的工作事务需要处理,并且之后及时与警方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就不算是逃逸。 最后,如果当事人在现场等候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积极协助救助伤者、保护现场等,也不存在逃逸行为。因为逃逸的核心是逃避责任,而积极配合处理是履行责任的表现。总之,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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