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起诉以后取保候审该怎么办?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免于起诉”和“取保候审”这两个概念。“免于起诉”也就是现在所说的“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取保候审”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 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所以,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取保候审措施应当解除。通常情况下,执行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会根据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及时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具体来说,执行机关会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退还保证金(如果是以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话)。被取保候审人无需过于担心,等待执行机关的通知,按照要求配合办理解除手续即可。一般不会有额外的不利影响,但如果存在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等情况,可能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