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直拖着不处理该怎么办?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一直拖着不处理,这可能会让当事人感到非常焦虑。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遇到这种情况的应对办法。首先,我们要明白刑事案件通常有多个处理阶段,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要是公安机关在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没有完成侦查工作,导致案件拖延,当事人或其家属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反映情况,要求其进行监督并给出处理期限。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人民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若检察院超过这个时间还未作出决定,当事人可以向该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其督促下级检察院尽快处理案件。 到了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如果法院超过审理期限未作出判决,当事人可以向该院的上级法院反映,要求其监督案件的审理进度。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力和义务对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同时,也可以借助合法的信访途径,向相关部门反映案件拖延的情况,寻求解决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