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医鉴定有异议该怎么办?
我之前做了法医鉴定,可我觉得这个鉴定结果不太对,和我了解的情况有出入。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个事情,是可以直接要求重新鉴定吗,还是有其他的流程?想问问大家遇到这种对法医鉴定有异议的情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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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法医鉴定有异议时,有以下几种合法的解决途径。首先,我们要明白法医鉴定是专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如果存在上述情况,你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由办案机关来决定是否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另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你也有权利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你可以在庭审中对鉴定人的鉴定过程、依据等进行询问,让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 同时,你还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对有异议的法医鉴定进行质疑和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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