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对方伤情鉴定有异议该怎么办?


当您对对方的伤情鉴定有异议时,有多种途径可以合理地表达并处理您的质疑。 首先,您要明白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在很多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伤情鉴定结果对案件的定性、责任划分以及赔偿数额等方面都起着关键作用。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轻伤、重伤的鉴定结果会直接影响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的轻重;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也会影响赔偿金额的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您作为相关方如果对伤情鉴定有异议,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是指在原鉴定的基础上,针对其中不完整、不准确或者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部分进行再次鉴定;重新鉴定则是指完全推翻原鉴定,由另外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进行全新的鉴定。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所以,如果您在民事诉讼中对对方伤情鉴定有异议,您需要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并说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比如鉴定人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或者鉴定过程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像没有按照规定的方法、标准进行鉴定等。 另外,您还可以积极收集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异议。例如,找到目击证人证明对方受伤的实际情况与鉴定结果不符;提供对方之前的病历等资料,证明其本身可能存在影响伤情判断的旧伤等。这些证据都有助于您的异议得到合理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