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侵害他人权益该怎么办?


当遇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来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指的是当事人为了谋取私利,相互勾结、通谋,故意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诉讼和调解过程中,这种行为往往表现为双方当事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通过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获取法院判决的方式,来达到损害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而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调解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庭规则,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意味着,一旦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行为成立,那么他们通过诉讼、调解达成的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侵害自己权益的情况,受害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方面,可以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另一方面,受害人还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当事人的恶意串通行为。如果该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总之,当我们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侵害自己权益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