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会议费名义列支公务招待费该怎么办?


以会议费名义列支公务招待费这种行为是不恰当的,并且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以及对应的处理办法。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以会议费名义列支公务招待费,这属于一种会计信息造假的行为,它违背了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真实性原则。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此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以会议费名义列支公务招待费就属于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如果发现了以会议费名义列支公务招待费的情况,首先要及时纠正错误的会计处理,调整相关账目,把该笔费用按照实际的公务招待费进行列支。同时,要向上级领导或者相关监督部门报告这一情况。对于涉及违规的人员,要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此外,单位还应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费用列支的审核和监管,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