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没回款税务该怎么办?


在甲方没回款的情况下处理税务问题,需要分不同的业务场景和税种来看。 首先是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也就是说,如果您已经完成了销售行为,即便甲方没回款,但如果已经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者已经给甲方开具了发票,那么就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比如,您和甲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本月 15 号付款,即便到了 15 号甲方没回款,您也需要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只要满足这些条件,无论款项是否收到,都要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因为甲方没回款导致企业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纳税款,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特殊困难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另外,如果甲方长期不回款,形成了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