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得不到谅解该怎么办?


在公诉案件中,谅解通常是指被害人或其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表示理解和宽恕,并出具书面的谅解书。谅解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并不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唯一因素。 从法律角度来看,谅解主要影响的是量刑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作为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也指出,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如果公诉案件得不到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用过于焦虑。首先,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认罪态度良好的重要体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其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例如,积极主动地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即使没有获得谅解,在量刑时法院也会考虑这一情节。另外,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律师向司法机关表达自己的悔罪态度和改过自新的决心。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公诉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被害人的谅解只是一个参考因素,而不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所以,即使得不到谅解,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仍然可能获得从轻处罚。





